
根據《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取消采礦權抵押備案后強化政務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鄂土資公告〔2016〕10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礦業權管理改革完善出讓登記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資規〔2024〕1號),就采礦權抵押事項提示如下:
(一)抵押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行協商抵押事項,承擔抵押風險;抵押雙方對抵押物價值、抵押物價值變化及相關債權債務問題負責。
(二)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對抵押資料進行審查。
(三)未解除采礦權抵押備案或未經抵押雙方同意,不予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
(四)采礦權人應依法開展采礦活動,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等費用,如發生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主管部門將依法給予包括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采礦權抵押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