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
《湖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湖北省民政廳
2024年11月13日
湖北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民政部關于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省民政廳等單位《關于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遵循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客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受理、調查評估和初審等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四)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剛性支出總額原則上不低于家庭總收入;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第五條?申請家庭剛性支出包括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內以下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支出,每人按當地年低保標準計算。
(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經醫療保障、保險賠付等措施后,由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用,依據有效票據等認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四)殘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配備康復輔具以及獲得殘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補助、各類保險賠付后,由個人實際負擔的費用,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目錄范圍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認定,參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鄂民政發〔2023〕3號)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再進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減。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不一致的,參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履行相關委托手續。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家庭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
第八條?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填寫申請、授權及承諾書,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剛性支出有效票據等,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需材料。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認定并告知有效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在作出決定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對申請其他救助類型的對象,審核后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申請人同意,可直接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第十三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存在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認定期限可延長至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對于情形復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后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自作出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托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范圍,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數據比對和走訪排查,及時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預警。
第十七條?在認定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社會救助或者幫扶政策。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的,按程序認定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檢查制度,及時受理有關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規依紀依法免予問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