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待遇領取時間。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發放標準。待遇發放標準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
(三)發放方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直接發到本人社會保障卡。
(四)評定流程
1.待遇申領。參保人員在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前三個月內可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或自助終端或移動應用等互聯網服務渠道、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或社保機構等服務窗口上傳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提出待遇領取申請。
2.核實待遇申領信息。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待遇領取申請之日起5各工作日內核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生成《湖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注:①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能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②已領取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③領取待遇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在30日內向發放待遇的居保經辦機構主動申報。
(五)政策依據
1.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5〕41號)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鄂人社發〔2020〕13號)
3.湖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鄂人社發〔2020〕8號)
4、關于鞏固拓展社會保險扶貧成果助力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通知(鄂人社發〔2021〕28號)
政策解讀員及聯系電話
王亞敏? 0714-657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