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地方性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的規定,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市縣鄉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審核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報批工作。
(五)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六)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組織擬定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