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村生態能源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貫徹執行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準后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指導農業資源開發與利用,以及生態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以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教興農工作;組織和實施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六)監督實施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負責農產品、綠色食品及農村生產生活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對市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物資、資金的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九)指導全市農墾企業改革、土地流轉及其開發項目的實施;組織用于農業開發建設項目的外資引進工作;指導協調涉外農業技術人員交流工作;為農業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