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為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執行流程:立案→調查→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