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執行流程:立案→調查→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