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非法轉讓、出租的行為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流程:立案→調查→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