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黃石城區無房(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黃石城區無房,且在三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均可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1、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住房困難家庭。包括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區工作者、就業援助、民政救助、住房保障、環衛、公交、供水、供電、供氣、輔(協)警、城管協管,村官、支教、支農、支醫、鄉村扶貧,快遞、外賣、出租車司機以及其他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人員。優先解決青年教師、醫護工作者、環衛工人、公交司機、街道社區工作者等群體的住房困難。
2、引進人才,我市重點產業鏈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2020年1月1日后來黃工作的碩博研究生和其他才。
3、“新黃石人”包括來我市城區就業(含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不滿5年的非黃石城區戶籍人員及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在黃就業創業的“新黃石人”;通過市場化組團式引進我市就業的西藏籍高校畢業生。
4、新就業大學生(35歲以下),含在黃高校應屆畢業生、來(回)黃就業創業的外地高校應屆畢業生。
5、符合條件的D級危房改造安置戶以及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人員。
怎么申請: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實行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制度。除D級危房改造安置戶由城區住房保障部門直接受理外,其他保障對象的申請由籌集(建設)主體直接受理。
籌集(建設)主體向市住建部門申請備案后,發布保障性租賃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會出租)或招租通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實行個人申請、單位申報承諾制度。用人用工單位,收集個人住房需求,集中向籌集(建設)主體申報,并承諾對個人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個人申請信息應在單位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籌集(建設)主體登記受理后,集中報城區人社部門認定身份.用人用工單位已出具證明,證實申請人身份符合條件的,可不再認定身份。
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申請人在黃石城區的住房情況。公示租賃、籌集(建設)主體對經城區人社、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與申請人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租賃入住手續。租賃結果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市住建部門定期對租賃結果進行抽查。抽查中不符合保障條件的,通知籌集(建設)主體予以清退。公示后無異議的,確認租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