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黃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黃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政府部門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 涉企保證金 |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1%比例,可采取現金、銀行(擔保公司)保函、保證保險方式繳納工資保證金。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免除該工程繳納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照0.5%比例繳納;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繳納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擔保公司)保函、保證保險正本。 | 政府制定;黃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七部門 |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2006〕49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黃石市工程建設領域以電子保函方式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黃人社發〔2025〕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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