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 1 | 黃石市水利和湖泊局 | 黃石市稅務局 | 政府部門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燒制磚、瓦、瓷、石灰;(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士地面積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士地面積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1.5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 政府制定 | 1.湖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環資〔2017〕93號) | 稅務部門執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