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黃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實施,文件明確要求:
1、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從業(yè)資格考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2、車輛要想成為網約車,需要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輛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3、車輛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必須在本地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如網約車不滿足以上3點中任何1點的,視為非法運營。
按照交通運輸部64號部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出租車起迄點任何一端在營運證上經營范圍內都不算作異地經營,也就是說比如黃石的出租車可以送客到大冶,也可以帶客回黃石,但不能送客從大冶到大冶,大冶的車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