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綜合執(zhí)法支隊:
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保護市場主體,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jiān)信〔2019〕128號),經市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相關工作流程明確如下:
一、申請
被冒用人向市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辦理公司登記、備案的,本人應當到場或通過其它有效方式進行身份核驗,反映冒名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銷被冒用身份登記(備案)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復印件(核對原件);
(三)由本人親筆簽字的《撤銷公司登記(備案)承諾書》。
被冒用人還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zhí)、身份證件遺失公告、銀行掛失身份證件記錄、由專業(yè)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等有助于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
二、受理
審批注冊科應按照接訴即辦的原則,認真核驗被冒用人本人簽字的撤銷冒名登記申請及其身份證件。被冒用人本人到場的,審批注冊科應核實其身份證原件等;本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過“實名驗證系統”進行身份核驗。同時及時做好記錄,記錄情況應包括被冒用人姓名、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申請事項等。審批注冊科自接到撤銷冒名登記申請(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場的,以通過身份核驗之日為準)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受理的,應向被冒用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同意受理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調查
(一)審批注冊科對決定予以受理的撤銷冒名登記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冒名登記時間、冒名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及聯系方式等)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在公示期內調查終結并作出調查結論的,終止公示。
(二)在公示啟動后,審批注冊科負責查閱冒名登記行為涉及的檔案材料,查詢公示系統和信用網中相關部門的信用數據,綜合執(zhí)法支隊負責對公司住所或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公司相關人員、登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等方式,對冒名登記基本事實進行認真調查。如有必要還應當向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征詢關于撤銷冒名登記的意見。
(三)調查終結或公示期滿后,審批注冊后匯總收集相關調查結果作出調查結論,并參照《黃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辦法》、《黃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重大復雜案件審理工作規(guī)則》規(guī)定,經法制審核和市局案審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四、作出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1.經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或者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系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內無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成立的;
2.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已認定冒名登記事實的;
3.其他依法依規(guī)應當撤銷登記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撤銷公司登記的決定:
1.有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對該次登記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認,或者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經調查屬實,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不成立的;
2.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不同意撤銷登記,或者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其他依法依規(guī)不應撤銷登記的情形。
(三)審批注冊科應將《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或《不予撤銷登記(備案)決定書》送達冒名登記的公司,依法告知相應權利,并抄送被冒用人。在調查過程中已發(fā)現公司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五、后續(xù)工作
(一)審批注冊科收到撤銷登記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應依照撤銷登記決定,在登記注冊系統標注作出撤銷公司相關登記的狀態(tài),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撤銷信息,并將冒名登記的直接責任人錄入全國虛假登記責任人數據庫。
(二)加強與公安、稅務等相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在撤銷冒名登記工作中發(fā)現有違法線索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三)認定撤銷登記的決定錯誤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撤銷該決定,恢復公司原登記狀態(tài),并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各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應參照市局模式建立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非公司制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冒名登記撤銷工作機制。
本文件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大冶市、陽新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參照執(zhí)行。
黃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