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從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了“家庭農場”的概念以來,黨和國家對家庭農場的認識不斷深化,對家庭農場的培育發展也越來越重視,對家庭農場的工作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家庭農場培育發展取得重要成效。基本建立起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體系,特別是2019年印發的《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更是明確了家庭農場的發展方向和培育要求,明確要求健全工作機制,開展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完善登記和名錄管理制度,把符合條件的種養大戶、專業大戶納入家庭農場范圍,逐步規范數據采集、示范評定、運行分析等工作;我廳經省政府同意,印發的《關于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鄂農發〔2019〕19號),提出在每個行政村重點培育1-2個“有合法登記注冊、有適度經營規模、有規范財務管理、有先進生產技術、有穩定主導產業、有良好經營效益”的“六有”家庭農場,每年在“六有”家庭農場中遴選創建100個省級示范家庭農場。
??2014年,原省農業廳根據《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北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以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規范家庭農場示范創建活動。實施六年多來,全省共創建省級示范家庭農場1008家,有力促進了我省家庭農場快速發展,生產經營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經營效益穩步提升。在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推進鄉村振興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工作的不斷推進和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實踐,黨和國家對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有了重新認識,工作思路有了重大變化,管理服務方式有了重大調整。不再要求家庭農場的農戶身份;不再追求土地等生產資料的過度集中,而要看是否取得了最佳規模效益;將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調整為名錄管理。我省對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的目標要求也更加清晰和明確,提出“六有”家庭農場概念和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發展理念新、產品質量優、科技水平高、經營效益好、產業優勢突出、生態環境友好、運營管理先進、輻射帶動明顯”八個方面的創建條件。《湖北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變化和實踐的要求,迫切需要重新出臺新的《湖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等11部門和單位《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鄂農發〔2019〕19號)。
??三、出臺過程
??我廳在起草《關于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過程中,2019年3月中旬和5月中旬,組織對包括家庭農場在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題調研;2019年10月上中旬,專門就全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情況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初稿。2020年6月下旬,征求了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農業農村(經管)局意見,進行修改完善。7月28日,組織專家對《辦法》(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根據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相關條款和文字表述再次修改完善。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條,主要規定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認定程序、監測管理等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界定了家庭農場和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概念,規定了《辦法》制定目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原則、創建頻次和待遇。
??第二章申報條件,規定了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和必要條件及支撐材料。規定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必須先被認定為湖北省“六有”家庭農場,必須滿足“發展理念新、產品質量優、科技水平高、經營效益好、產業優勢突出、生態環境友好、運營管理先進、輻射帶動明顯”八項條件中的至少五項。必須提供基本情況、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生產經營狀態和示范帶動能力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認定程序,規定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按照名額分配、自愿申報、鄉級核實、縣級推薦、市級審核、省級確定等程序確定。
??第四章監測管理,規定原則上對已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以及監測的程序、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的情形、空出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額的處理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規定了本《辦法》實施以前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效力、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等內容,要求市(州)、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