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稱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石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件類型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6-03-30 10:43:53 | |
| 生效日期 | 2026-03-30 10:43:53 | 失效日期 | 2026-04-21 09:49:32 |
| 發文字號 | 黃政辦發〔2026〕6號 | 發文機關代字 | 黃政辦發 |
| 發文年份 | 2026 | 文件順序號 | 6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文機關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單位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臺地區行政代碼 | 420200 | 文件出臺鄉鎮街道 | 無 |
| 文件來源 | 黃石市人民政府網站 | 題注 | 無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60421356403135083.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60421356402961678.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60421356402755995.ofd |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 體裁分類 | 通知 | 機構分類 | 市政府 |
| 文字解讀鏈接 | 圖文解讀鏈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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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黃石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3月30日
黃石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低空飛行活動安全、有序、高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涉及的相關公共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室內飛行或密閉空間內飛行的,不適用本辦法,相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對軍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警察、海關、應急管理等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以及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涉及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操控人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四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安全與發展,遵循分類管理、協同監管、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強化信息協調處理,組織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低空經濟安全有序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黃石新港園區管委會依法行使本園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職責。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市重大低空起降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等前期審批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置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活動時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設全市低空飛行綜合監管服務平臺,聯系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軍民航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全市空域使用、航路劃設、航線審核和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低空地面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配合開展通信基礎設施規劃建設。
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以及反制設備無線電頻率進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據產品質量和標準化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銷售環節,包括生產銷售改裝、組裝、拼裝產品及召回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進行監督管理。
應急、教育、自然資源、氣象、數據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本市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協同推進智能感知、高精定位、自主飛行、安全管控、數據鏈通信等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提升全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技術安全優勢。
本市鼓勵相關專業院校、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依法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加強行業自律,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相關專業院校、培訓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培訓教程,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增強培訓對象的公共安全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低空飛行綜合監管服務平臺面向社會提供本市空域和航線申請、飛行計劃申報、飛行氣象、空中信息及飛行過程監管等服務,與國、省級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服務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強化公共安全動態監管。
低空飛行綜合監管服務平臺面向社會統一公布本市適飛區域、管制通告、飛行活動審批事項、申辦流程、受理單位、信息采集、查驗更新、舉報方式等,服務保障空中飛行秩序。
第九條?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為本市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上述適飛空域通過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及時發布。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按照規定由國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
第十條?為保障重大活動或者執行軍事任務、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其他緊急任務,市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發布公告增加臨時管制空域,并同步在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發布。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轉讓、毀損、滅失的,所有人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信息。
涉及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進行國籍登記。
第十二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當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時應當在機身上載有完整實名登記信息的識別牌。識別牌不得涂改、偽造、買賣和轉讓。
從事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維修以及組裝、拼裝活動,無需取得適航許可,但相關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非法改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破解響應系統。
第十三條?組織、實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單位和個人組織開展無人機集群飛行、分布式操作、飛越集會人群上空等活動的,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飛行活動,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標準的,應當同時按照國家、省以及本市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低空飛行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等需求,并可在平臺查詢申報受理進程和審批結果。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執行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的,應當在計劃起飛 30分鐘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執行特別緊急任務的,使用單位可以隨時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審批環節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執行。
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植保、播種、投餌等農林牧漁作業飛行活動無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廣播式自動發送識別信息,鼓勵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所有人或單位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數據模塊。
民用駕駛航空器運行人在使用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時,應當確保其使用的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向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聯網報送飛行動態數據,且在運行時不得關閉報送功能,鼓勵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所有人或單位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數據模塊。
第十五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知識和技能,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在實施飛行活動時,攜帶依法應當取得的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備查;
(二)實施飛行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
(三)實時掌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應當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飛行結束后及時報告;
(四)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
(五)操控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保持視距內飛行;
(六)操控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應當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
(七)操控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應當依法取得適航許可;
(八)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條件下飛行的,應當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九)實施超視距飛行的,應當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十)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時,應當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并應當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一)將航路優先權讓予其他航空器;
(二)當飛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飛行計劃繼續飛行,應當立即停止飛行活動并采取緊急避讓、降落等應急處置措施;
(三)操控員應當能夠隨時控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在管制空域內實施飛行活動;
(二)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三)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四)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五)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六)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隱私等其他人身權益;
(八)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使用過程中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裝螺旋槳防護設備,確保地面人員安全。
第十九條?各類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組織、運營主體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低空飛行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損毀或被竊取、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處置,服從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指令;導致發生飛行安全問題的,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按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配備、設置以及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
第二十三條?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鼓勵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的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做好舉報人個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單位。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是指軍隊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內負責有關責任區空中交通管理的機構。
(二)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于 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三)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 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四)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 15千克且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150千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六)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 150千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是指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與其有關的遙控臺(站)、任務載荷和控制鏈路等組成的系統。其中,遙控臺(站)是指遙控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各種操控設備(手段)以及有關系統組成的整體。
(八)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 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專門用于植保、播種、投餌等農林牧漁作業,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九)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是指使用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150千克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林牧漁區域上方的適飛空域內從事農林牧漁作業飛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 2026年4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