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黃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 | 發布日期 | 2026-03-30 17:5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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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出臺背景
低空經濟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新質生產力的代表,堅守安全底線是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前提和根基。習近平總書記就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強調促進低空經濟健康發展,要高度重視安全問題,強化安全監管,為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2025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動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安全健康發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新業態是低空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23年5月3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確立了全鏈條的安全管理制度,填補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規空白。近年來,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發展,廣泛應用于多個領域,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存在部門職責不清晰、監管機制不健全、執法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導致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監管難、違法溯源難、違法成本低,“黑飛”“擾航”事件頻發,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市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地市政府規章制定成果基礎上,通過制定出臺政府規章細化落實上位法規定,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筑牢安全底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起草過程
本通告嚴格遵循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確保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根據市政府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和黃石低空經濟發展現狀,成立低空專班對我市低空公共安全管理進行全面調研,并組織專班到外地學習先進經驗。先后組織治安、法制、特警等業務警種部門研究討論《辦法》草案框架及有關制度內容。最終根據《民用航空法》《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并充分借鑒湖北武漢、四川達州、自貢,江西共青城、安徽蕪湖和山東等地民用無人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基礎上,從部門職責、飛行管理、安全管理、責任義務等方面入手,研究起草了本《辦法》。從2025年9月25日起,先后兩次向各縣(市)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11月19日通過市公安局門戶網站征求社會公眾意見,12月1日征求意見完畢。兩次內部征求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16條,社會面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建議6條,采用意見建議7條,未采用意見建議15條。2026年1月12日,市發展低空經濟聯席會機制第一次會議,邀請多名專家教授對《辦法》內容進行論證。
三、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27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條至第四條為總則性規定。包含《辦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和無人駕駛航空器分類等內容。
第五至七條為職責分工。主要明確政府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對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以及相關市直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監管、科研創新及其成果推廣應用方面的主要職責、分工予以明確,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工作合力和工作質效。
第八條至第二十條為公共安全管理。從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依法開展相關活動作出規范要求,包括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登記、操控員執照、識別信息報送、飛行活動保險、飛行活動申請、飛行規則和規范、空域管理、大型活動管理、安全主體責任及禁止行為等予以規定。
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為公共安全處置機制。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處置機制,緊急情況處置、違規飛行的舉報、處置,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為附則。對相關用語解釋(包括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等九個相關用語)。
第二十七條為施行日期。
四、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工作原則和機制。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協同監管的原則,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同時對社會參與、宣傳教育、人才培養等作出規定。?
二是突出飛行安全監管。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資質申請、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上位法規定的飛行活動報批、操控行為規范、飛行禁止行為、飛行避讓規則、異常情況處置等要求。?
三是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設計、生產到銷售、使用、租賃等各環節的監管,并在上位法基礎上,細化規定了低空飛行信息化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主動播報信息要求、反制設備配置使用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