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市城管委 | 發布日期 | 2026-01-15 16:3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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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黃石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1日黃石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隨著黃石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不斷增多,2024年我市建筑垃圾產生量為59.84萬噸,主要利用方式為工程回填。由于負責工程建設的相關部門管理職責不明確,聯動機制不順暢,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仍有待進一步加強。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亟需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和處置予以規范化、標準化,切實解決建筑垃圾(包括裝修垃圾)隨意傾倒、亂堆亂放、運輸車輛超載、拋撒污染環境、違規處置等問題。同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機制有待完善,資源化利用率不高,加之建筑垃圾專項治理經費投入不足,直接影響城市環境治理成效。
2024年6月,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印發推進城市水環境治理、建筑垃圾治理、大氣污染治理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鄂環督辦〔2024〕20號)明確要求,“各市州修訂或出臺建筑垃圾管理條例或政府規章,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并制定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工作方案或細則,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法治化水平”。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對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強化建筑垃圾運輸監管、規范建筑垃圾處置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市在2010年12月發布《黃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23年10月對其進行修訂,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有必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我市的經驗做法,明確職責邊界、細化管理要求、配套相關措施和罰則,將行政規范性文件上升為地方政府規章,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辦法》被列入市政府的立法工作任務后,市城管委組建起草工作專班,開展立法調研工作,組織市區城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對《辦法》提出意見建議。2025年7月25日,對《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城管委網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5年9月5日,舉行立法聽證會,由政協委員代表、相關部門人員、公司代表和社區居民代表等參與,對《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經過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以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報市政府審議。
三、內容解讀
《辦法》由總則、源頭減量、收貯和運輸、置和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構成,共6章37條。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政府及部門的監管職責。《辦法》對市區兩級政府的管理職責予以規定。針對建筑垃圾源頭減量難、容易造成管理脫節的問題,明確要求工程建設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排放、現場施工、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等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對城管委、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具體職責加以規定,促使相關部門形成管理合力。
(二)關于源頭減量、收貯和運輸。《辦法》規定了責任主體、減量化措施、分類處理、施工現場管理、裝修垃圾責任、裝修垃圾處置、產生核準、處置收費、運輸核準、運輸責任、運輸管理等內容。一是明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責任主體,要求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二是明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和具體責任,要求城管部門和街道鄉鎮給予指導、服務和監督;三是規范建筑垃圾的產生、運輸核準,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加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力度。
(三)關于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辦法》對規劃選址、設施建設、處置核準、存量治理、鼓勵措施、產品應用等作出規定。一是科學規劃建設規模、選址布局等,保障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的用地供給,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源化利用廠等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二是規范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對臨時貯存設施清理、違規傾倒填埋堆放點位、違規跨區處置等納入清單管理,明確責任主體、整改時限和整改措施等;三是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政策,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認證,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范圍、使用部位等要求。
(四)關于監督管理和相應罰則。《辦法》對禁止規定和投訴舉報、監督檢查、聯合執法、信息化監管、信用管理作出規定。其中,要求推行建筑垃圾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制度,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各環節責任主體負責聯單信息的核對、確認,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同時,對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沿途泄漏遺撒或者車輪、車體帶泥上路行駛,隨意拋撒、傾倒、填埋或堆放建筑垃圾等設定相應的罰則。